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卫健委   2021-02-04 15:03   浏览量:1   | | | |

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幼儿园、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时为预防接种证查验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管理,督促辖区幼儿园和学校完成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接种单位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补证、补种以及预防接种证查验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组织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负责收集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基本信息,为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预防接种证查验技术支持,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对无证、漏种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收集和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资料。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

(一)查验单位。现阶段全国所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小学均应当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其他类型学校是否纳入预防接种证查验管理,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防控的需要确定。

(二)查验对象。所有新入托、入学、转学、插班儿童。

三、工作流程

(一)通知查验对象。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形式,通知新生报名时须出具预防接种证,或出具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二)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

1.儿童居住地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根据儿童年龄、预防接种记录(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等)、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查验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到预防接种证,或出具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评估资料应当记录儿童预防接种已完成或未完成及需补种疫苗种类、剂次等关键信息。

2.对需要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3.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未按照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疫苗种类、需补种剂次,并预约补种时间。

4.对计划入托、入学的儿童,在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后,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将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填写在预防接种证上。

5.接种单位可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为入托、入学儿童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服务。

(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查验。

1.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或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2.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须督促儿童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并在儿童补种疫苗后再次核对预防接种证或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查验疫苗补种完成情况。

3.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4.对入托、入学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资料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儿童监护人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5.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校卫生资料管理。

(四)疫苗补种。

1.疫苗补种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2.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为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3.接种单位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当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或预防接种卡)完整记录预防接种情况。

4.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完成补种后,应当在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页填写补种完成信息,供儿童监护人交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再次查验。

四、资料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每年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评估资料,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见附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2月15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每年部署安排好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联合开展检查指导。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经费,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业务培训。

(五)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六)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未评估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入托、入学儿童,在开学30日内完成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查验。对于无接种禁忌、未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儿童入托、入学时,督促儿童尽快补种疫苗,并及时复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七)鼓励各地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