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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计生岗位津贴是否取消 |
来信人: | 西西 |
来信时间: | 2017-05-18 09:14:57 |
内容: |
请问,计生岗位津贴是否已经取消?何时取消?有无相关文件?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时间: | 2017-05-23 14:36:57 |
回复内容: |
西西: 您好!2017年5月19日收到您关于请问计生岗位津贴是否已经取消?何时取消?有无相关文件?的情况询问,现回复如下: 2003年市委、市政府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岳发〔2003〕3号),文件体现了对从事计生工作人员的关心,第13条明确:乡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增加到每月80—100元,所需经费在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自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级管理,但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处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因此,按照清理要求,计生岗位津贴是属地区、部门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一律取消,岳发〔2003〕3号文件也已宣布废止。根据这一规定,计生岗位津贴已经于2006年取消。 特此回复。 |
再次反馈: | 解释得很清楚,谢谢! |
再次回复: |
西西: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卫生和计生事业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7-05-25 09: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