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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问生育的子女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来信人: | 蒋金辉 |
来信时间: | 2013-02-23 23:23:11 |
内容: |
我一朋友通过法院判决与前妻离婚生效,小孩判与前妻生活,故以后一直单身了几年。后与一未婚女子结婚,为取得未婚妻的信任防止未婚妻子“识破”其以前离过婚,他在与未婚妻办理结婚证的有关材料中仍然填写“未婚”,然后取得结婚证(此时朋友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仍为“未婚”)并生育一孩子。 请问该婚姻是否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生育的子女是否已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谢谢领导指示。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时间: | 2013-02-28 08:47:47 |
回复内容: | 郑先生,我是岳阳市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通过与您电话沟通及核实您的相关生育情况,我们了解到:您的婚姻属男再女初,您与前妻生育一双胞胎,与现在的妻子生育一男孩。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之相关规定,你与现在妻子所生小孩属违法生育。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夫妻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般按二倍征收)。感谢您的来信,如有其他事项咨询,请拨打我们的服务电话:0730—8222794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