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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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生育相关规定咨询 |
来信人: | 吴伟 |
来信时间: | 2013-01-17 09:43:19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平江县某村村民,目前心中存在以下几个疑问想具体咨询下领导们!因为已经向平江政府网站进行咨询,但一直未得到回复,所以进行一级一级向上反映! 咨询一: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后需要交的社会抚养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是多少? 咨询二: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后已经上缴社会抚养金,由于之前女方是城市户口,男方是农村户口,后女方由于嫁至男方后已将户口变更为农村户口,是否可以申请第二胎准生证(生的第一胎宝宝为女性)? 咨询三: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后已经上缴社会抚养金,第一胎生的为女性,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女方是嫁到男方后变更的),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第二胎准生证生育后是否需要再次上缴社会抚养金,且金额是多少? 谢谢领导从百忙中抽出时间阅读和回复,不胜感激!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时间: | 2013-01-18 09:52:41 |
回复内容: | 吴伟先生,你好!就您来信的三个问题现作如下答复:第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非婚生育按生育小孩上年度夫妻双方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般按二至三倍征收)。第二,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至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镇居民,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生育小孩上年度夫妻双方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您遇到其他计划生育问题请拨打市人口计生委服务电话0730—8222794。感谢您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