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来源:市卫生局   2006-11-03 00:00   浏览量:1   | | | |
1、违法行为名称: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 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 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3、执法对策及违法行为:现场调查
4、执法主体:岳阳市卫生局
5、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6、执法内容:医师执业
7、法律救济:无
8、联系单位:岳阳市卫生局法监科
9、办公(办事)地址:岳阳市东茅岭路46号
    10、联系人:周砺宏
11、联系电话:0730-2988731
12、关键词:医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