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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岳阳市卫生局   2014-05-09 10:02   浏览量:1   | | | |

岳市卫发〔2014〕94号

岳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行业管理医院: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局成立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建立岳阳市卫生应急专家数据库。为规范和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参谋、指导作用,现将《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1.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岳阳市卫生局 

                           2014年5月8日

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成立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建立岳阳市卫生应急专家数据库。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参谋、指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组建和管理。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统一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调整、变更的意见,受理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的原则,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积极参与我市各类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讨论、制定及完善,为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全市从事公共卫生、临床救治、卫生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原则上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也可以酌情吸收部分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市范围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热爱卫生应急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五)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 委员聘任程序:

(一)采取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和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

(二)候选委员填写《岳阳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岳阳市卫生应急办;

(三)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负责组织遴选工作,拟定委员名单,报市卫生局专题会议审定;

(四)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后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的; 

(三)连续2次无特殊原因又未经请假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会议的; 

(四)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一)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卫生应急处置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五)对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委员日常管理;

(二)负责委员调整的推荐、审查工作;

(三)负责委员信息的变更报告;

(四)积极支持委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委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五)保障委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参与专家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二)向市卫生局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市卫生局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预案编制、培训、演练方案制定等任务;

(四)在承担委员会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负责对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资料信息,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负责专家的派遣、调用。派遣、调用时,原则上先通知专家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专家。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告知单位。

第十五条 委员由市卫生局聘任,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期间,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市卫生局批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对专家咨询委员会予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年度例会、有关专题会议和现场指导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年终向市卫生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审议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需要,市卫生局可随时召集相关委员紧急会商,研讨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决定采用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做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参照制定执行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