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
院: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个人
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
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新
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均可申领居民健康卡。
第六条 发行居民健康卡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和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确保标准统一、全国通用。
第七条 居民健康卡首次制卡经费,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解决。补
办居民健康卡的成本经费由居民个人承担。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以及发行和应用的授权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居
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发行对象为本地常住人口。
第九条 发行和应用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发行、管理居民健康卡的服务机构和专门工作人
员,确保资金、设备和业务用房等保障措施到位。
(二)制订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订居民申领、挂失、补发、注销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
流程。制订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具体办法。
(三)具备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第十条 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须符合卫生部
及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并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公布。
第十一条 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授权管理:
(一)卫生部统一为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受理终端分配标识号。
(二)发行省份招标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工作方案以及改变发行计划应
当报经卫生部审核通过,中标结果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设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推动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和方便居
民使用居民健康卡。
第十五条 居民健康卡安全管理:
(一)居民健康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级
密钥管理体系。
(二)卫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的一级根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生成
二级根密钥,分发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并报卫生部备案,负责管理使用二级根密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三级根密钥或者卡片
密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
定,严格实施对居民健康卡记载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健康卡个人信息使用按照国家个人隐私保护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都不变的前提下,经卫生部同意,各地可将居民健康卡与市民卡等其他公共服务卡“多卡合一”。如需增加金融功能,还应当符
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各地或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发行的已有类似功能的健康(医疗)卡应当按照《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逐步过渡为居民健康卡。
第十八条 居民健康卡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密钥系统管理,服务网点终端安全存取模块(SAM)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另
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