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卫健委   2025-03-04 15:38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第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情形除外。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初次违法,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记录中,无当事人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录。执法人员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平台和案件档案等途径查询违法记录,核实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或在限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明显的影响。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 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违法行为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法定情形。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 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 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制作、归档和处罚信息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监督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3 人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 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且时间在7天以内的。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3人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且时间在7 天以内的。

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 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 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 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检测报告过期在 7 天以内,且已 进行采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已经签 署委托检测协议的。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检测报告过期在 7 天以 内,且已进行采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或 者已经签署委托检测协议的。

序号

监督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3

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 排未取得体检合格 证的人员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 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 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 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0 天以内,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4

职业卫 生监督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 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 3 年以内的。

5

职业卫 生监督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设置或者指定职 业卫生管理机构或 者组织,或者未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 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 3 年以内的。

6

职业卫 生监督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 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 3 年以内的。

序号

监督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7

职业卫 生监督

用人单位未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及 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 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 3 年以内的。

8

职业卫 生监督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三)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 3 年以内的。

9

职业卫 生监督

用人单位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没 有或未按照规定存 档、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一)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八) 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 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 单位,且用人单位开业在 3 年以内的。

序号

监督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0

放射卫 生监督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 行校验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时间在 30 日以内的。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 行校验的时间在 30 日以内的。

11

学校卫 生监督

学校室内微小气候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在 10% 以内。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 值在 10%以内。

12

学校卫 生监督

学校课桌椅的设置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值在 10% 以内。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单项指标较国家标准差 值在 10%以内。

13

学校卫 生监督

寄宿制学校未为寄 宿学生配备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

序号

监督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4

医疗卫 生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 定、实施本机构护 士在职培训计划或 者未保证护士接受 培训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 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 接受培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

15

医疗卫 生监督

乡村医生未办理变 更执业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 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

16

医疗废 物监督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 存设施、设备未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 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 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  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 求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

2.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够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