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卫计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各行业管理医院: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卫生计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更加完善,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行风建设主体责任
为落实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责任,进一步推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成立岳阳市卫生计生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由彭纲要主任任组长,其他委领导任副组长,委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爱国卫生工作科、规划信息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健康服务科、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基层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科、综合监督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体制改革科)、卫生应急办公室、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科技教育科、宣传科、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纠风办),设在医政医管科,各相关科室明确联络员组成纠风办成员。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改革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及时调整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日常工作部门与职责,突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形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各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行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把行风建设工作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做好分管条线上的行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强化对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行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精神和法制教育
1.坚持不懈强化职业精神和法制教育。突出加强《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以及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生(护士)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学习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2.注意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深入开展向全市卫生系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典型学习活动,积极发掘宣传卫生计生系统正能量,增强卫生计生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利用反面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警钟长鸣,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不断强化权力规范运行。优化班子成员分工,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设备、药剂和采购工作规定。不断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规定;切实加强对人事、财务、基建、设备、药剂和采购等重点部门的监督,落实重点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并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大力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平台建设。将廉洁风险防控作为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将公立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和医疗服务事项纳入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用固化的流程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用监控的手段实现对风险的及时预警,用服务对象的评价倒逼医疗服务的优化,用诚信管理的机制规范医药购销行为。2015年全市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面建立能有效运行的廉洁风险防控平台,并全面推行二级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平台建设。
3.认真落实办事公开规定。按照“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将政务服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提高公众知晓率,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群众的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大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利导政策兑现情况、生育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两个纪律》、村规民约,以及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行业不正之风
1.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探索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切实降低药品与高值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最大限度压缩供应商实施商业贿赂的空间。
2.严禁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及开单提成行为。对医疗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加密管理,严格权限和审批程序,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药品购销,耗材、器械购置与使用及其他各项业务活动中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3.严控医疗机构盲目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医疗机构获得许可配置批复文件后方可购置。公立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购买,避免在采购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
4.坚决纠正收受“红包礼金”不正之风。医务人员严格执行禁止收受“红包礼金”规定,必须当场拒收。对于当时难以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计入患者的预交金账户并出具收据,冲抵医疗费用;如患者未办理住院或门急诊离院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组织,不准随意自行处理。
5.严禁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严禁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采取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和结算票据、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医保基金。
6.坚决杜绝推诿病人现象。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责任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切实落实救急救危的责任,坚决杜绝“无主不救,无钱不救”事件。各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拒收病人;确因救治条件限制不能收治的患者,要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原因,并为患者转诊提供便利。
7.严禁有偿转诊转治病人行为。严禁医疗机构之间有偿转诊病人;严禁医务人员有偿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要求病人到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转诊本医疗机构诊治范围的病人。
8.切实治理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血。认真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制度,严格遵循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的适应症,提高检查的阳性率;加强处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处方点评、不当处方公示制度,深入开展抗菌药物、辅助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纠正医疗机构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的小病大治、违规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无限制选择高新技术及无明显指征的临床用血等行为。
9.坚决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从重处罚;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予以严肃查处。加大对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等平台及时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发布医疗消费警示信息,大力宣传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重点和取得的成效,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10.严禁违规收费。切实纠正医疗机构不合理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收费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开展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合理收费。
11.深入打击“两非”。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标志,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2.坚决遏制计生工作“违法侵权、粗暴执法”之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两个纪律”,严禁违法侵权、粗暴执法;从严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平台,开辟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市卫生计生委设置行风问题举报投诉电话:8222794 (信访办),8237509(医政医管科)、8239276 (监察室),电子信箱:402692409@qq.com (信访办)、yzk8222092@163.com(医政医管科)、yywjwjcs@163.com(监察室)。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设立相应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电子信箱,并在本单位显要位置、互联网网站公布行风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和广大患者的监督。按照规定认真办理投诉事项,并做好回复和反馈工作。各县(市)区卫计生局、全市二级医疗机构、市直属和相关联系单位于2015年11月12日前将本单位投诉举报专用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及经办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报市卫生计生委纠风办(医政医管科)备案。
(二)认真开展专项活动。一是开展医疗机构巡查工作。通过医院自查、现场巡查和整改反馈,着重发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实现“震慑部分医疗机构、处理违纪违规人员、解决一些问题、纠正行业风气”的目的。二是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5-2017年度)”。利用3年的时间,通过加强医院医疗管理,改善服务流程,创新方便群众就医的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三是认真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2014-2020年)。利用6年时间,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天然优势,以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让群众满意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全面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密切乡镇卫生院和群众的联系,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四是深入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国优”创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满足群众需求,强化综合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党政重视到位、部门任务落实、巩固基层网络、推进生育改革、提升服务水平、落实扶助政策、加强宣传倡导及信息化建设纳入创建内容,全面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五是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宗旨,实施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打造优质服务新品牌,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医德医风考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完善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推进建立医德电子档案,将医德医风考评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力度。
(四)强化社会评议评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行风评议和患者就医体验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机制。认真做好住院患者、出院患者和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满意度调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创新调查方法,积极探索患者出院前调查、电话回访、电子问卷调查和门户网站网络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调查方式,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开展二级医疗机构患者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工作,及时通报调查情况。
(五)不断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各县(市)区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三转”的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强化监督办案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反“九不准”等医疗行风案件。
(六)严肃纪律惩戒和查办典型行风案件。严肃执行纪律惩戒和查办典型行风案件是促进行风建设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各地各单位对于禁而不止的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行业不正之风,要敢于动真碰硬,予以严肃处罚。
1.严格落实医药购销不良记录制度。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要按规定终止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成交)或配送资格,及时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该公司生产或销售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下架退回,并明确2年整改期内不得购买其产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2.严肃处理行风违纪违规问题。
(1)对收受和索取各种形式“回扣”、“提成”和“红包礼金”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处方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回扣”、“提成”和“红包礼金”一律收缴。
(2)对发放“开单提成”和“转诊介绍费”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领导班子当年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构成违纪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职、免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违规自定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①通报批评;②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并处罚金,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③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领导班子当年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职、免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医疗机构滥检查、滥用药、滥治疗、滥用血“四滥”现象严重的,暂缓年度校验和等级评审;整改不力的,责令取消等级评审资格、降低或撤销机构等级,直至停业整顿。
(5)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作如下处理:一是对违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二是对违规医务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处方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职、免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岳阳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分工表
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