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社会办医守法经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湘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其原则指导下,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对社会办医实行“十个支持”。
1、鼓励和支持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优质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
2、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实行“先照后证”程序予以支持。放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公开社会办医准入条件、程序、流程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3、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4、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优先进入医疗资源稀缺以及特殊医疗服务领域。支持举办护理院、精神病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和其他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专科医院。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农合定点等手续。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等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专科医院,优先纳入新农合定点。
5、鼓励和支持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突出办院特色,提标、提质、上等级,扩大办医规模。支持引导非公立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简化改扩建项目审批手续,社会办医改扩建项目审批,可纳入备案管理。
6、支持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合作新模式。社会办医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7、鼓励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专业化、连锁型体检机构。支持发展专业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医学影像中心。
8、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在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9、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鼓励、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支持其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10、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再到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价格备案手续。
二、引导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执业守法经营
社会办医要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做到诚信执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按照“底线思维”要求,严格做到以下“七个禁止”。
1、禁止违规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义诊活动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在获得审批后方可进行。严禁医疗机构到各地以义诊、体检活动诱导、吸纳患者到医院就诊、住院。
2、禁止以任何形式参与“医托”。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雇请医托,不得因介绍病人给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社会上其他人员好处费,不得雇请专门人员上门做工作拉病人。
3、禁止非法和超范围执业。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除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急诊手术抢救外,严禁超越批准的手术及权限开展手术。严禁医疗机构擅自增加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凡诊疗科目因执业人员、设备、场地等变化已不具备开设条件的,必须自动停止执业并主动申报。
4、禁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履行正规的审批程序,其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必须与审批的清样相一致。医疗机构的内部宣传与媒体及户外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张技术、夸大疗效、虚报专家欺骗患者。已有的违法违规广告,有关医疗机构要立即自行撤除。
5、禁止外包或出租科室。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给个人从事诊疗活动。已经出租、外包的,必须立即取消或终止合同,并妥善处置科室聘用人员及相关的财务、债务和设备等问题。
6、禁止套取医保农合基金。严禁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证明及虚假结算票据、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严禁非参保(参合)人员冒用参保(参合)人员身份进行住院或门诊治疗。
7、禁止乱收费、乱诊疗、乱用药。社会办医应按照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严禁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要将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违反诊疗原则乱检查、乱治疗、乱用药。
三、建立健全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监管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管、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健全并执行好以下七项制度:
1、综合考评和督查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考评,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依法监管和查处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把社会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其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门力量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督促整改制度。凡是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必须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医疗机构要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验收。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4、联合会商制度。每季度组织医政、中医、卫监、农合部门并联合医保部门,互通、汇总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5、约谈制度。对违反“七个禁止”、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和有关医务人员进行约谈,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复印件存入医疗机构档案。
6、行业通报和信息公示制度。对医疗机构违反“七个禁止”的情况及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投诉、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在全行业予以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7、台帐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台帐记分管理,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1年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分别给予警告、诫勉谈话、法人代表培训、暂缓6个月校验的处理。
岳阳市卫生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