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掌握、知悉、接触、使用、经管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计算机考试系统盘等,下同)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涉密人员遴选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四条 涉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忠于祖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社会关系清楚。
(四)忠于职守,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倾向。
(七)无直系亲属、无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第五条 拟聘用涉密人员的资格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审核合格后,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新确定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随时进行,已确定的涉密人员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第三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七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每年保密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八条 涉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中涉密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及变化情况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第十条 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前,应及时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设备,未经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或做其它处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岗后应当执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为6个月。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期间,必须遵守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对担负涉密工作期间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继续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再次接触有关的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涉密人员资格解除,但仍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考区国家医学统一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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